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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县委书记状告媒体

1999-11-17 来源:生活时报 林靖 我有话说

本报11月16日讯(记者 林靖) 今日上午,原山西长治县委书记王虎林诉国内某通讯社山西分社的记者胡靖国、尹天玺及某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,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。

该案缘自今年7月19日该报报道的上述两名记者撰写的题为《县委书记搞批发,两月提拔二百八》的文章。该文反映了原告王虎林离任山西长治县委书记前夕,该县违纪突击提拔干部的情况,被多家报刊转载,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。9月7日,已被停职检查的王虎林将撰文者和该报社告上了法庭。

原告诉称,该文称“山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在离任前不到2个月时间内,突击调整、提拔干部400多名”,并使用“纵容了王虎林的独断专行”等言词诬蔑原告是“县委书记搞批发”。而事实上原告参加工作以来,一直奉公守法,其离任前正值统一换届,调整、提拔干部是由长治县委领导班子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集体决定的,并非由原告一人决定,原告也从未收受过任何贿赂。由此,原告以“侵害了其名誉、损害了党的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,致使原告工作、生活受到严重干扰”为由,要求被告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万元。

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北京通正律师事务所张玉伟律师在庭上辩称,《县》一文是典型的批评报道,目前有大量证据证明原告任职期间长治违纪突击提拔干部的情况,文章对原告的失职行为予以批评,内容属实,而通篇没有对原告人格进行侮辱的内容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,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,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,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。

该律师还提出,根据法理精神、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及新闻职业的特点,新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享有充分的监督权,其中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。任何一个新闻媒体的批评性、揭露性报道,都是对社会不良现象实施的舆论监督。而三被告的行为是正当、合法的职务行为,是履行监督权的具体表现。令人遗憾的是,原告在停职检查期间不扪心自问,而对三被告的职务行为进行指控,这属于滥用诉权。

法庭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,曾主持调解,但由于三被告坚持不同意调解,审判长宣布休庭,并将在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对此案作出最后的裁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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